海科新源: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海科新源资讯
2024-05-13 19:34: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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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五月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程劲松、刘岩以现场方式出席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本所律师得到公司如下保证,即其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作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
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查验并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本所律师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1.2024 年 4 月 19 日,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
议召开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

2.根据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2024 年 4 月 20 日,公司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刊登了《关于召开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据此,公司已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了股东。会议通知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1.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签名表、身份证明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7 名。


2.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已在公司制作的签名表上签名。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为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5 月 13 日下午 15:30 在山东省东营市
东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邹城路 23 号山东海科新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杨晓宏主持本次股东大会。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及资料均已提交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4.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2024 年 5 月 13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9:25,9:30-
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
为 2024 年 5 月 13 日上午 9:15-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5.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有效期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直接投票的股东总计 9 名。

据此,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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