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审批权限...... 3
第三章 管理程序...... 6
一、投资动议...... 6
二、可行性分析...... 7
三、研究论证......19
四、审批决策......19
五、项目实施......20
六、内部报告......20
七、风险控制及信息披露 ......21
第四章 附 则......2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证券、期货和衍生品、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等投资行为,强化投资行为的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以下投资行为:
(一)投资新设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合伙企业);
(二)通过增资方式控股或参股公司(合伙企业);
(三)通过受让股权(出资额)方式控股或参股公司(合伙企业);
(四)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需履行发改部门备案手续的非技改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五)未以新建或扩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形式,单独购买设备、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含使用权资产)或土地使用权、软件、专利等无形资产;
(六)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房地产投资;
(七)与专业投资机构(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共同投资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或是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
第三条 公司及子公司进行投资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致力发展主营业务,审慎进行跨行业、多元化投资。公司应围绕做大做强主营业务进行投资(包括围绕产业链上下游以获取技术、原料或者渠道为目的的产业投资),如拟进行跨行业、多元化投资的(前述产业投资除外),在未经合法程序修改公司的经营范围前,
不论金额大小均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二)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遵循适时适度的原则,公司应在审慎评估宏观经济、行业发展、市场竞争等情况下有序进行投资,不得急于求成、盲目扩张。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归口管理部门为财务部门,本制度所述的其他投资的归口管理部门为总经理办公室。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除本制度第二条第(六)项投资外,本制度所述其他投资行为(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适用如下审批权限: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低于 10%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以上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三)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万元的,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万元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1,000 万元以下的,董事长有权审查决定;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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