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及人员...... 3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原则、对象、沟通内容及方式... 6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形式及要求...... 9
一、电话、传真、电子邮件及网站...... 9
二、投资者说明会及股东会 ...... 10
三、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 12
四、接受调研及采访...... 13
五、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15
六、投诉处理机制 ...... 16
第五章 附 则 ...... 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不得出现以下情况:
(一)透露或通过非法定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应当平等对待全体投资者,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保证相关沟通渠道的畅通,避免出现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八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不慎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发布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机构及人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
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和协调。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会议、临时股东会会议、年度报告说明会及投资者交流活动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料、路演材料等;
(五)在公司网站上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
(六)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及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上的提问,接待投资者来访,安排投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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