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1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2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4
第四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6
第五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 6
第六章 考核与奖惩 ...... 8
第七章 报告制度...... 8
第八章 附 则...... 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及经营层在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中的议事、决策程序及职务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总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承担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总经理一名。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公司董事会决议,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协助总经理分管市场营销、生产、研发、品质、人力资源、行政、安全、环保、法务等工
作;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协助总经理分管财务相关工作。上述人员共同组成公司的经营班子。
第二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及任免程序
第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专职在公司工作,不得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聘任,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的正常选聘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聘任总经理应明确聘期,订立聘任合同,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权利、责任、待遇、解聘、辞职事由、违约责任及应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行使职权时,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压制、刁难、威胁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员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障、员工奖惩、解聘(或辞退)公司员工等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和方案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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