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禄电子: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4年11月)
金禄电子资讯
2024-11-22 18:4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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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一般规定......1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2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7
第五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均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派驻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相关重大信息。

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负责人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内部报告联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认可。

第五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公司(包括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对
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及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2、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独立董事声明(如有)、意见及报告;

3、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会议通知、议案和决议;

4、《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包括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废料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赠与(对外捐赠)或受赠资产、债权或债务重组、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资产抵押(质押)、对外融资、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

5、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6、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7、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8、资产被抵押或质押;营业用主要资产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9、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金额 500万元以上)的违约情况;

10、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1、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12、董事、监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3、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4、涉及公司的所有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5、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

16、发生大额赔偿责任(金额 500 万元以上);

17、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金额 500万元以上或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在 10%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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