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3
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1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2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免 ......4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工作保障及程序 ......6
第五章 董事会秘书特别职权 ......7
第六章 附 则......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秘书依法行使职权,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金禄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四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秘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避免在对外发布信息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五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董事会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和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企业管理、证券事务、财务、金融或法律工作三年以上,年龄不低于 25 周岁的自然人;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金融、法律等方面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个人品质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能够忠诚地履行职责,并具有良好的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
(三)取得证券交易所颁发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公司章程》,承担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法律责任,对公司负有诚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公司现任监事;
(七)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的各项职责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会议,参加股东会会议、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
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