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2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的核
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天地”、“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新天地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部分解除限售并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概况及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河南新天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11 号)同意注册,公司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360,000 股,并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上市交易。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总股本 100,000,000 股,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133,360,000 股,其中无限售条件流通股为31,638,772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3.72%,有限售条件流通股为101,721,228 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6.28%。
(二)上市后股本变动情况
2023 年 4 月 24 日,公司 2022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2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133,36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5.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66,680,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5 股,合计转增 66,680,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200,040,000 股。
2024 年 4 月 23 日,公司 2023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3 年
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以 2023 年 12 月 31 日总股本 200,040,000 股为基数,
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发现金红利 4.00 元(含税),合计派发现金红利 80,016,000
元(含税);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每 10 股转增 4 股,合计转增 80,016,000
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将增至 280,056,000 股。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的总股本为 280,056,000 股。其中有限售条件
股份为 210,0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74.98%,无限售条件流通股70,056,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 25.02%。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部分股份,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共计 1 名,持股人为公司原董事、董事会秘书李金登,股份数量为 2,10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75%,原定限售期为自股票上市之日
起 12 个月。李金登先生于 2023 年 7 月 14 日辞去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职务,
触发持股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减持
意向的承诺的履行条件,其所持有的限售流通股延长锁定期至 2024 年 7 月 14
日,该部分限售股将于 2024 年 7 月 15 日锁定期届满并上市流通。其在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出的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一)关于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股份锁定、减持意向的承诺
1、自取得股份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或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以孰晚者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上述股份。
2、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若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依法承担以下责任:
(1)本人将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就未履行股份锁定期承诺向发行人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公开道歉。
(2)本人如违反上述股份锁定期承诺,将在符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规定的情况下的十个交易日内购回违规卖出的股票,相关收益(如有)归发行人所有。
3、如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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