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2-01-25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
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
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深圳市深南大道 6008 号特区报业大厦 24、31、41、42 楼 邮编:518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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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一月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七)
编号:GLG/SZ/A4793/FY/2022-639
致: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
顾问,于 2020 年 10 月 27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
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及《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于 2021 年 1 月21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
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
律意见书(二)》”),于 2021 年 4 月 22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于 2021 年 8 月 5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
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
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于 2021 年 9 月 14
日出具了《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
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补充法律意见书
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以
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五)》”),于 2021 年 10 月 24 日出具了《国浩
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广东泰恩康医药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六)》(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 2022 年 1 月 6 日下发审核函〔2022〕010014
号《发行注册环节反馈意见落实函》(以下简称“《反馈意见落实函》”),要求本所律师就有关事项进行核查。现本所律师就相关事项出具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补充法律意见书(四)》、《补充法律意见书(五)》、《补充法律意见书(六)》的补充,不一致之处以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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