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自愿性信息披露行为,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与标准统一,切实保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海看网络科技(山东)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虽然相关事件或信息未达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披露标准,但基于维护投资者利益而由公司自愿进行的信息披露。公司应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并应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可自愿披露相关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第四条 公司披露自愿信息,应当符合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等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此后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五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宗旨,客观、真实、准确、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生产经营状况,就公司经营状况、经营计划、
经营环境、战略规划及发展前景等按照统一的标准持续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帮助投资者作出理性的投资判断和决策。
第六条 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自愿披露具有一定预测性质信息的,应当明确预测的依据,并提示可能出现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三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标准
第八条 在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公司可以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
(一)签订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业务发展等产生重要影响的战略框架(合作)协议或其他合作协议;
(二)除《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合同之外,一次性签署或中标与日常经营相关的新业务合作协议或项目中标等信息及其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进入新客户的供应商体系、公司产品获得客户项目定点意向书或通知书等,预计带来的年收入超过 5,000 万元,以及合同履行发生重大变化或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情形);
(三)新产品的研发取得重大进展且新产品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影响;
(四)取得重要资质备案、认证或奖项;
(五)收到单笔金额 1,000 万元以上的政府补助;
(六)董事会认为的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其他事件。
第四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九条 上述第八条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执行时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核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制作自愿性信息披露文件,并按照公司相关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履行披露程序;
(三)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并依法进行披露;
(四)公司信息披露管理部门对本次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十一条 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事项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公告,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相关信息。
第五章 自愿性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规的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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