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汽股份: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中汽股份资讯
2022-06-22 18:1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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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06-22


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汽研汽车试验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提高资金运作效率,防范委托理财决策和执行过程中的相关风险,维护股东和公司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部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的委托理财管理。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根据本制度报经公司审批,未经批准不得进行任何理财活动。

第二章 术语、定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国有商业银行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公司进行短期、低风险的委托理财,以保本固定收益和保本浮动收益型委托理财产品为主,不得投资非保本类理财产品。委托理财必须以公司名义开立的理财产品账户购买,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操作。

第四条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不得用于开展除现金管理外的其他委托理财活动,不得用于投资股票、期货、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非保本类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五条 保证公司资金及资产的安全,公司从事委托理财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以自有闲置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项目建设对资金的需求;以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从事委托理财业务的,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理财产品交易的标的为保本型、流动性好、稳健型的保本理财产品。
(三)公司理财产品业务,只能与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交易,不得与非正规机构进行交易。

第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委托理财审批程序的相关要求如下:

(一)公司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委托理财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数超过 1,0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三)公司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应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委托理财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上,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五)公司委托理财的金额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数超过 5,0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六)公司委托理财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委托理财提交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时,应由监事会、独立董事发表明确的同意意见方可实施,若使用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还需保荐机构发表专项审查意见。

(七)公司委托理财投资总额度不得超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额度,但可在年度批准的总额度内循环滚动使用,以该期间的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八)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九)涉及关联交易的委托理财产品,相关审批程序需按照《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执行。

(十)公司监事会、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委托理财业务进行核查。

(十一)公司财务管理部为委托理财的管理部门和实施部门。在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授权范围内,所有购买的理财产品均需经财务管理部部长、总会计师审核,报总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涉及大额资金使用的,根据《“三
重一大”决策制度》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决策程序。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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