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2-02-28
关于《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
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2]第 2-00008 号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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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
的回复
大信备字[2022]第2-00008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2年1月24日出具的《关于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中心意见落实函》(审核函〔2022〕010123号)((以下简称“落实函”)收悉。作为武汉联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司”)的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对落实函提及的发行人有关财务
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现将核查情况以说明。
本落实函回复中所使用的术语、名称、缩略语,除特别说明者外,与其在《武汉联特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含义相同。
本落实函回复中若出现总计数尾数与所列数值总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所致。
1.关于股权激励
申请文件及问询回复显示:
(1)2017 年 12 月至 2020 年 9 月,发行人先后通过同创光通、优耐特及同心共成三个
员工持股平台共实施了 7 次股权激励。2017 年至 2020 年,分别确认股份支付费用 8,103.12
万元、3,586.68 万元、1,344.34 万元和 692.55 万元。
(2)员工持股平台的合伙协议补充协议约定“若有限合伙人于联特科技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自联特科技离职的,则其持有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 10 日内按原价退还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并自持股平台退伙”。协议未明确上市后离职股份处置条款。
请发行人:
(1)进一步说明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离职股份处置相关具体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详细分析相关条款是否实质上构成隐含的可行权条件,并分析一次性确认股份支付费用的依据是否充分。
(2)测算说明若相关股份支付费用分摊确认,对报告期各期财务数据的影响。
请保荐人、申报会计师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离职股份处置相关具体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及股份支付费用处理的确认依据
(一)员工持股平台合伙协议离职股份处置相关具体条款及实际执行情况说明
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合伙协议及补充协议的条款中关于离职股份处置的相关约定如下:
“(1)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在联特科技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未经持股平台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有限合伙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所持有限合伙的出资份额,也不得退出有限合伙。
(2)若有限合伙人于联特科技在中国境内实现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自联特科技离职的,则其持有的有限合伙出资份额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 10 日内按原价退还其持有的全部有限合伙权益,并自持股平台退伙。”。
报告期内,发行人员工持股平台内共有 4 名合伙人离职,具体情况如下:
离职人员 离职日期 受让人 转让价格
叶志农 2019 年 8 月 12 元/出资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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