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独立董
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
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
失去委员资格。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相关法规要求时,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成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成员履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
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
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
形式呈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
议存在异议的,可及时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会议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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