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达药业: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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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4-21 15: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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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2


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
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健全公司投资决策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诚达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
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其中应至少包括一
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战略
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期间,如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人数不符合相关法
规要求时,公司应当自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召集人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并主持委员会会议。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代行其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包括:

(一)研究制定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
关部门或中介机构编写会议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会议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发展战略规划;

(二)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分解计划;

(三)公司发展战略规划调整意见;

(四)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公司战略规划实施评估报告。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通过报告、决议或提出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呈
报公司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若超过半数的董事会成员对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报告、决议存在
异议的,可及时向战略委员会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第五章 会议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据实际工作需要适时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
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集人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时限、方式的限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
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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