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3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9/11/12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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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
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优宁维”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以及《上海优宁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所现就优宁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作废(以下简称“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
审查判断。同时,优宁维向本所保证:其已经提供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书面说明,公司在向本所提供文件时并无遗漏;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所有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三)本所及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四)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限制性股票作废的批准与授权
(一)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发表了独立意见。
2、2022 年 2 月 20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3、2022 年 2 月 22 日,公司独立董事蔡鸿亮针对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的以下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公开征集委托投票权:《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限制
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征集投票权的征集时间为 2022 年 3 月 3 日
至 2022 年 3 月 4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30-17:30)。公司就该征集投票
权事宜发布了公告。
4、2022 年 2 月 22 日至 2022 年 3 月 3 日,公司对本次授予激励对象名单的
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2022 年 3 月 4 日,公司公告了《上海优宁
维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核查意见》。
5、2022 年 3 月 9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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