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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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受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聘请,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国能日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予以公告,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提议并召集。2024年12月7日,
公司董事会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国能日新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2月24
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
所 互 联 网 投 票 系 统 投 票 的 具 体 时 间 为 : 2024 年 12 月 24 日 上 午 9:15至下午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现场结合视频方式于2024年12月24日14:30在北
京市海淀区西三旗建材城中路27号金隅智造工厂N6一层公司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下列非累计投票议案:
序号 议案
1.00 《关于2025年度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
2.00 《关于使用部分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上述议案均非特别决议事项,均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
过。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上述议案公司均已针对中小投
资者进行单独计票并披露投票结果。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议案和事项符合《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本次股东大会未对会议通知未列明
的事项进行表决。本次股东大会按照公告的召开时间、召开地点、参加会议
的方式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开。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公司章程》及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应为:
(1) 截至2024年12月17日(星期二)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2)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3)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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