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力风电: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海力风电资讯
2024-06-03 16:3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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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04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关于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的审核报告

信会师报字[2024]第 ZA13798 号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后附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编制的《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以下简称“专项说明”)。

一、管理层对专项说明的责任

海力风电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
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批准进行会计估计变更。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海力风电编制了专项说明。如实编制和对外披露专项说明并确保真实性、合法性及完整性是海力风电管理层的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执行审核工作 ,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核工作以对专项说明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审核过程中,我们实施了我们认为必要的审核程序。

我们相信,我们的审核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审核意见

基于我们在本次审核中所实施的上述程序和所获取的相关 证据,我们认为海力风电管理层编制 的专 项说 明符 合《 企业 会计 准则第 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等相关规定。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审核报告仅供海力风电为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号——公告格式》的要求之目的参考使用,不得作其他用途使用。由于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本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无关。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中国注册会计师:

(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上海 二〇二四年六月三日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力风电”、“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3 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以及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会计估计变更的议案》,海力风电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减值计提进行调整。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2 号——公告格式》的相关规定,海力风电编制会计估计变更情况的专项说明如下:

一、本次会计估计变更情况概述

(一)变更日期

本次会计估计变更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变更原因

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和外部经济环境的变化,公司不断加强应收款项风险的精细化管理,应收款项信用风险特征也随之不断变化,在“抢装潮”后海上风电项目验收、结算流程较长的影响下,下游客户应收账款回款周期较长、质保金达到预定回款时点较晚,公司现行坏账准备计量方式已无法准确的反应公司的实际情况。为了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28 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的规定,并参考同行业上市公司的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预期信用损失率,公司拟对应收账款、合同资产、其他应收款的减值计提进行调整。

江苏海力风电设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估计变更情况专项说明

(三)本次会计估计变更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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