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力锂能: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天力锂能资讯
2024-12-18 19:13:03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1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电话:021-20511000 传真:021-20511999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9:25 以
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7,91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8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