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8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501 号上海中心大厦 11、12 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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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天力锂能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指派律师列席公司 2024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相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在公司提供文件、披露公告及其签章、内容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且文件副本、复印件均与原件一致的前提下,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召集和召开程序
1、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公司已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4 年
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经核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4 年 12 月 3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等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了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届次、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召开地点、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等内容以公告形式通知了全体股东,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的披露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日期已达15 日。
3、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8 日 14:30 在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新七街
1618 号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采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9:25 以
及 9:30 至 11:30 以及 13:00 至 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起止时间
为:2024 年 12 月 18 日 9:15 至 15:00。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
召开方式与股东大会通知一致。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授权
委托书以及股东登记相关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通过现场以及通讯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合计 6 名,代表公司股份数为47,915,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9.9984%。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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