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6-06-03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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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上下文另有解释或说明外,下列使用的简称分别代表如下全称或含义:
简称 全称或含义
公司/上市公司/瑞德智能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本次激励计划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
《法律意见书》 份有限公司 2026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的法律意见书》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
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现行有效的《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
中国证监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信达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信达律师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经办律师
元 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信达励字[2026]第066号
致: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接受广东瑞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2026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信达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1、本《法律意见书》是根据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并基于信达律师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作出的。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信达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单位或个人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及书面陈述。
2、信达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在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而进行的调查过程中,公司向信达承诺:其
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文件资料,并就相关事宜做出了口头或书面陈述;其文件资料及口头或书面陈述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其提供的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均与其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和相符;其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是真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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