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特电气:新特电气董事、监事和髙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2024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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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8-08 19:05: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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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9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二○二四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便于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 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管理制度第 条
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有及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管理。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更严于本制度的规定、与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相关的承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或承诺内容执行。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委托他人代行买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视作本人所为,也应遵守本制度并履行相关询问和报告义务。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以及经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六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十五个交易日前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减持计划,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原因、方式、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等信息,以及不存在本管理制度规定不得减持情形的说明。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三个月。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上述主体在预先披露的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
股份减持或者股份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股份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予以公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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