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目 录
《第二轮问询函》相关事项回复的补充更新......4
问题1:......4
Jin Mao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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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
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
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五)
致: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根据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骏成科技”)签订的《专项法律服务协议》,接受骏成科技的委托,担任骏成科技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专项法律顾问,就本次交易相关事宜,于 2024年 3月 1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
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于 2024 年 3 月 20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
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并于 2024 年 5 月 14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于 2024 年 8
月 15 日及 2024 年 9 月 6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二)》”),于
2024年 9月 24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并于 2024 年 10月 17 日出具了《上海市金茂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之补充法律意见书(四)》(以下简称“《补充法律意见书(四)》”)(前述法律意见书合称为“前期法律意见书”)。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于2024年9月18日出具了《关于江苏骏成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申请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4〕030008号,以下简称“《第二轮问询函》”),根据《第二轮问询函》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中心的相关要求,现本所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就《第二轮问询函》涉及的相关事项回复进行补充更新。
为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9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7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前期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事实的基础上,就补充核查期间以及补充报告期期间涉及律师核查的部分进行了补充调查,就有关事项向上市公司、标的公司及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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