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2-15
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
文件第三轮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地址:东莞市莞城区可园南路一号
二零二零年十二月
上海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20年11月20日出具的《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三轮审核问询函》(上证科审(审核)
[2020]940号)(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已收悉。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发行人”、“公司”)与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机构”)、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发行人律师”)、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申报会计师”)等相关方,本着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审核问询函所提意见逐项进行了认真核查及讨论,现回复如下,请予审核。
如无特别说明,本回复使用的简称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中的释义相同。
审核问询函所列问题 黑体(加粗)
对问询函所列问题的回复 宋体
回复中涉及补充披露与修订招股说明书等申请文件的内容 楷体(加粗)
目录
问题1.关于营业收入 ...... 4
1.1关于融资租赁销售模式...... 4
1.2关于收入确认政策...... 29
1.3关于裕同科技...... 36
1.4关于美盈森...... 41
1.5关于重庆凯成...... 50
1.6关于未签订合同确认收入...... 56
1.7关于口罩机的销售...... 69
1.8关于新增客户核查...... 84
问题2.关于成本核算和核查...... 86
2.1关于物料清单完整性...... 86
2.2关于实际领料数量与物料清单匹配性...... 96
2.3关于主要原材料耗用与产销量的匹配情况...... 112
2.4关于主要产品BOM成本与账面材料成本比较情况 ...... 115
2.5关于存货库龄修改...... 121
2.6关于存货管理和成本核算的内部控制有效性...... 125
问题3.关于资金流水核查...... 131
3.1关于实际控制人资金流水...... 131
3.2关于主要股东资金流水...... 137
问题4.关于关联方 ...... 142
4.1关于益合包装...... 142
4.2关于其他关联方和流水核查...... 149
问题5.关于江苏鸿禧建设工程...... 164
问题6.关于其他事项 ...... 174
问题1.关于营业收入
1.1关于融资租赁销售模式
根据现场督导:(1)发行人存在通过 8 家融资租赁公司销售设备的情况,
2017、2018 和 2019 年度发行人采用该模式销售收入及其占比逐年上升且 2018和 2019 年度该模式新增客户收入占比较高;(2)发行人与平安融资租赁及终端客户签订的《三方购买合同》约定,如租赁合同被解除或被确认无效的,则平安融资租赁有权解除本合同,发行人应返还平安融资租赁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由终端客户赔偿由此给平安融资租赁及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3)发行人未在招股说明书和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融资租赁业务模式信息,未将融资租赁公司的付款披露为第三方回款,未将与融资租赁公司、终端客户签订的《三方购买合同》披露为重大合同。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1)结合业务开拓过程、各类型合同的签署、实际设备销售过程和资金支付情况,详细披露融资租赁的销售模式和相关客户的来源;(2)报告期各期融资租赁模式下销售收入、毛利率及其占比,新增客户数量、销售收入、毛利率和占比,与非融资租赁模式销售价格和毛利率之间是否存在显著差异;(3)通过融资租赁公司销售对发行人报告期各期财务报表的影响,该模式是否为发行人销售业务的发展方向,发行人收入增长是否依赖于融资租赁。
请发行人说明:(1)未在招股说明书和首轮问询回复中披露融资租赁业务模式相关信息的原因,信息披露是否存在重大遗漏;(2)发行人、终端客户和融资租赁公司合同签署、资金流转、货物流转和单据流转的详细情况,发行人与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和具体约定,发行人是否向终端客户提供信用担保,发行人的客户认定是否准确,相关信息披露是否恰当;(3)融资租赁模式发行人与相关方的合同签署日期、发货日期、安装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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