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4年12月修订)
鸿铭股份资讯
2024-12-30 20:0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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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31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
议事程序,提高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常设监督机构,依据《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股东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规范监事会与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监事

第四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
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 凡有《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也不得
担任公司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其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
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七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或更换,职工代
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八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监事辞职应当向监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

第九条 如因监事的辞职导致公司监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监事的辞
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如需增补的监事由股东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选举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如需增补的监事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余任监事会应当要求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填补因监事辞职产生的空缺。

第十条 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
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 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 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 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十一条 监事的权利

(一)依法行使监督权的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二)有权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三)有权检查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审核簿册和文件,并有权要求董事会或总经理提供有关情况报告;

(四)有权对董事会于每个会计年度所出具的各种会计表册进行检查审核,将其意见制成报告书经监事会表决通过后向股东会报告;

(五)有权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监事会的委托,行使其他监督权。
第十二条 监事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二)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三)除依照法律规定或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的秘密;

(四)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六)任期内不履行监督义务,致使公司利益、股东利益或者职工利益遭受重大损害的,应当视其过错程度,分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监事会及其职权

第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由
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四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职能,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职工
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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