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8
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满足正常经营或业务需要,与境内外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银行等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衍生产品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的子公司开展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视同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适用本制度。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行为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须以正常的生产经营为基础,与公司实际业务相匹配,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质的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同时,针对发
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八条 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
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
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履行相关审批
程序后方可进行。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
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审议。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
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
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
额度。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长或其指定授权对象负责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包括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三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1、财务管理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
务的计划制定、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
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
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框架方
案;
2、市场营销中心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管
理中心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3、内控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定期审查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收益情况及账务处理等,
并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4、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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