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铭股份: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鸿铭股份资讯
2024-06-26 17:57: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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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6-27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东莞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铭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号——保荐业务》《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鸿铭股份首次公开发行前部分限售股上市流通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首次公开发行及上市后股份变动概况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情况

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广东鸿铭智能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083 号)同意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250 万股,并于 2022年 12 月 30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 5,000 万股,其中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1,2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25%,有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票数量为 3,750 万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为 75%。

本次上市流通的限售股属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股份数量共计2,249,999 股,占目前总股本的 4.50%,限售期为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
市之日起 18 个月,该部分限售股的解禁时间为 2024 年 6 月 30 日(非交易日顺
延),因 2024 年 6 月 30 日为非交易日,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日期即顺延
为 2024 年 7 月 1 日。

(二)上市后股份变动情况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形成至今,公司未发生因利润分配、公积金
转增、股份增发、回购注销及派发股票股利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二、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袁晓强,上述股东的承诺情况如下:

(一)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相关承诺情况

根据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以下简称“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作出的股份限售的承诺及股份减持的承诺如下:

发行人股东袁晓强就所持公司股份锁定期等事项承诺如下: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回购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公司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六个月期末(2023年6月30日,非交易日顺延)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本人担任公司董事期间,如实并及时申报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且本人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本人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本人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2、本人在减持时将釆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并严格遵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3、本人履行前述承诺时如遇因派发现金红利、送股、转增股本、增发新股等进行除权、除息或本人持股发生变化的,须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4、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对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及减持安排另有要求,本人将按照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对锁定及减持安排进行进一步承诺。

5、若本人离职或职务变更的,不影响本承诺的效力,本人仍将继续履行上述承诺。

6、上述承诺为本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本人自愿接受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社会公众的监督。

若本人违反上述承诺的,本人自愿将违反本承诺减持公司股票所获收益归公司所有,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本人未将违规操作收益上交公司,则公司有权扣留应付本人现金分红中与本人应上交公司的违规操作收益金额相等的部分。
(二)申请解除限售股份股东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从而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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