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益医疗:天益医疗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调整及首次授予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天益医疗资讯
2024-08-07 18: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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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8-08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 2409 室(200120)

Room2409, No. 33 Huayuan Shiqiao Road, Pudong NewArea, Shanghai,200120 P.R. China
电话/Tel:+8621 6093 1600 传真/Fax:+8621 6093 1601


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及首次授予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案号:20240705ZXNBTY
致: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天益医疗”)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及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阅了《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管理办法》”),公司相关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会议文件,公司出具的书面确认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核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声 明

1、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自律监管指南》《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为基础发表法律意见。

2、本所及本所律师已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及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的相关法律事项发表意见,并不对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所及本所律师不具备对该等专业事项进行核查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本所及本所律师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与该等专业事项有关的报表、数据或对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等专业报告内容的引用,不意味着本所及本所律师对这些引用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公司已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信息、文件或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及有效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资料为副本、复印件的,内容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所有文件或资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有效的。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开披露。本所律师同意公司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6、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就天益医疗本次调整及本次授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释 义

本所 指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

本所律师 指 本所经办律师

《上海璟和律师事务所关于宁波天益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
本法律意见书 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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