戎美股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戎美股份资讯
2024-04-23 18:3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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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4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
使用,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
要求》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
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
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应严格限定用于公司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必须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其
他相关法律义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
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该制度的有效执
行。公司应当制定募集资金的详细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
体实施,做到募集资金使用的公开、透明和规范。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
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建立并完善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

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
及信息披露要求。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实施的,公司应当采取适当措施保证该子公司或被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
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五条 公司应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保荐机构和
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及本制度的相关
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保荐机构应当至少每半年度
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核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
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
并披露。公司应当在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专项报告中披露专项核查结
论。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并
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
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
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商业银
行签订有关募集资金使用监督的三方监管协议。三方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
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该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净额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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