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合法、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日
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
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可能对公
司经营、公司股票及其他证券品种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
下简称“重大信息”),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
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
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媒体发布。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
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
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
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签署
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证券
交易所其他规定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的信息披露行为:
(一)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二)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 公司监事和监事会;
(四)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 相关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
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
在公告显要位置载明前述保证。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披露信息时,
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
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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