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
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下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和《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
确保公司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
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董事
第三条 凡存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之一的,不
得担任董事。
第四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外,股
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
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
事职务。
第五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总经理或
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
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负有忠实义务。
第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
负有勤勉义务。
第八条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以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
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
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
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
辞职报告。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或者独立董
事辞职将导致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
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
计专业人士,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除前款所列情形外,董事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董事提出辞职的,公司应当在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确保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
第十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
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
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董事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期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
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
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
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由 5 名董事组成,其中
2 名董事为独立董事。
第十二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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