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
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执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的规定,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除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四条 关联交易活动应遵循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公平、公正、
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不能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价格或收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公司应对关联交易的定价依据予以充分披露。
第二章 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第五条 本规则所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转移
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购买银行理财产品、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销售产品、商品;
(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五)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十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拟部分或者全部放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的公司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的,应当以公司实际增资或者受让额与放弃同比例增资权或者优先受让权所涉及的金额之和为关联交易的交易金额。
第六条 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
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规则第八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独立董事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与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
而形成本规则第六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本规则第八条(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规则第六条第(一)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第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根据与公司或者公司的关联人签署的协议或者作出的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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