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盛电气: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久盛电气资讯
2024-04-25 21:2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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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4-26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聘、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 板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 制报告的行为。选聘其他专项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视重要性程度可参照 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聘请、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
“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大会决 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前聘请会 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
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条件

第五条 公司应当选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
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和数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精通企业会计准则、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部作为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工作的发起单位,与内部审
计部门共同依照公司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要求,协助审计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如收集整理有助于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有关资料、拟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工作开展有关的实施细则、依公司选聘结果安排审计业务合同的签订、对审计工作的日常管理、收集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质量评估有关的信息以及保持与会计师事务所日常沟通联络等。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八条 下列机构或人员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一)审计委员会;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

(三)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
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
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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