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2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预留授予(第二批次)事项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四川北路 1717 号嘉杰国际广场 26 楼
电话:021-62101316 传真:021-62103539 邮编:200080
网址:http:--www.winzonelaw.com
二〇二四年四月
释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公司、开勒股份 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
本激励计划 指
励计划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 指
激励计划》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编号为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4]2832号《审计报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 指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
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事项
之法律意见书
致: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接受开勒环境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预留授予(第二批次)事项(下称“本次授予”)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律师声明事项
本法律意见书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与本次授予相关的文件及资料,并已经得到公司以下保证:公司已经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漏之处,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道德规范,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
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仅就与本次授予相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考核标准等问题的合理性以及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