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艾录: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上海艾录资讯
2023-10-18 22:21:15
  • 2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3-10-19



证券代码:301062 证券简称:上海艾录 公告编号:2023-114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公告



保荐人(主承销商):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艾录”、“发行人”、“公司”或“本公司”)和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证券”、“保荐人(主承销商)”或“主承销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8 号〕)、《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06 号令〕)、《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深证上〔2023〕101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深证上〔2022〕731 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3 年2 月修订)》(深证上〔2023〕135 号)等相关规定组织实施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或“艾录转债”)。



本次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将向发行人在股权登记日

(2023 年 10 月 20 日,T-1 日)收市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

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原股东优先配售,原股东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含原股东放弃优先配售部分)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网上向社会公众投资者发行。



参与网上申购的投资者请认真阅读本公告及深交所网站(www.szse.cn)公布的相关规定。



本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在发行流程、申购和缴款、投资者

弃购处理等环节的重要提示如下:



1、本次可转债发行原股东优先配售日与网上申购日同为 2023 年 10 月 23

日(T 日),网上申购时间为 T 日 9:15-11:30,13:00-15:00。原股东参与优先配售时,需在其优先配售额度之内根据优先配售的可转债数量足额缴付资金。原股东及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优先配售后余额部分的网上申购时无需缴付申购资金。



2、投资者应结合行业监管要求及相应的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合理确定申购金额。主承销商发现投资者不遵守行业监管要求,超过相应资产规模或资金规模申购的,主承销商有权认定该投资者的申购无效。投资者应自主表达申购意向,不得概括委托证券公司代为申购。



3、投资者参与可转债网上申购只能使用一个证券账户。同一投资者使用多个证券账户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或投资者使用同一证券账户多次参与同一只可转债申购的,以该投资者的第一笔申购为有效申购,其余申购均为无效申购。申购一经深交所交易系统确认,不得撤销。



确认多个证券账户为同一投资者持有的原则为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的“账户持有人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均相同。企业年金账户以及职业年金账户,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中“账户持有人名称”相同且“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号码”相同的,按不同投资者进行统计。不合格、休眠和注销的证券账户不得参与可转债的申购。证券账户注册资料以 T-1 日日终为准。



4、网上投资者申购可转债中签后,应根据《上海艾录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中签号码公告》(以下简称“《中签号

码公告》”)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 2023 年 10 月 25 日(T+2

日)日终有足额的认购资金,投资者款项划付需遵守投资者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定。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由此产生的后果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投资者自行承担。根据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规定,放弃认购的最小单位为 1 张。网上投资者放弃认购的部分由主承销商包销。



5、当原股东优先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申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或当原股东优先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和网上投资者缴款认购的可转债数量合计不足本次发行数量的 70%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

将协商是否采取中止发行措施,并由主承销商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如果中止发行,将就中止发行的原因和后续安排进行信息披露,并在注册批文有效期内择机重启发行。



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由保荐人(主承销商)以余额包销的方式承销,对认购金额不足 50,000.0……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