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1-08-09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南京西路 1366 号恒隆广场二期 2805 室
电话:021-52526819 传真:021-52526089
www.cm-law.com.cn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
关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致: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本所担任果麦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并上市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 12 号”)、《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引 言
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于 2010 年 10 月成立,并于 2018 年 8 月更名为“上
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本所业务范围包括提供证券、私募股权投资、仲裁及诉讼代理等方面。
本次签字律师证券业务执业记录及其主要经历、联系方式如下:
吴小亮律师,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业务。联系电话:021-52526819;传真:021-52526089。
韦玮律师,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业务。联系电话:021-52526819;传真:021-52526089。
蒋彧律师,上海澄明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记录良好,主要从事公司境内外发行上市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等证券业务。联系电话:021-52526819;传真:021-52526089。
为做好本次发行上市的律师服务,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到发行人所在地驻场开展尽职调查、核查和验证(以下简称“查验”)等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发行人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方面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在此基础上制作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上述工作过程包括:
1.本所律师与发行人的双向交流,本所律师向发行人介绍律师在本次股票
发行与上市工作中的地位、作用、工作内容和步骤,发行人指派专门的人员配合本所律师工作。
2.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了查验计划,并按计划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所涉及有关方面的事实进行查验,了解发行人的法律情况及其面临的法律风险和问题,就发行人是否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本次发行上市条件作出分析、判断。在这一阶段中,与保荐机构及其他中介机构共同就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发行人主动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研究和论证,依法提出处置方案,敦促发行人予以解决。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的规定采用了多种查验方法,以了解发行人的各项法律事实。对于本次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的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本所律师履行了法律专业人士特别注意义务。
3.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创业板首发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和《编报规则 1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根据发行人的情况,对完成的查验工作进行归纳总结,拟定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指派经办律师开展相关工作,累计工作时间约 1748 小时。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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