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1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Hong Kong Tokyo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一、本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
二、本激励计划的合法合规性...... 4
三、本激励计划应履行的法定程序...... 18
四、本激励计划的信息披露...... 19
五、本激励计划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情形...... 19
六、本激励计划对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影响...... 20
七、关联董事回避表决...... 20
八、结论意见...... 20
释义
除非本法律意见书明确另有所指,以下词语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含义:
公司/能辉科技 指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激励计划(草案)》 指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激励计划 指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
案)
拟参与本激励计划的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骨
激励对象 指 干人员,不含公司独立董事、监事、外籍人员、单独或合计持
股 5%以上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限制性股票 指 符合本激励计划授予条件的激励对象,在满足相应获益条件
后分次获得并登记的公司 A 股普通股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业务办理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
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本所 指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
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上海能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辉科技”或“公司”)聘请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业务办理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核查的基础上,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就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和陈述,本所及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
(1)文件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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