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18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052 号
北 京 大 华 国 际 会 计 师 事 务 所 (特 殊 普 通 合 伙 )
BeijingDahuaInternational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imitedLiabilityPartnership)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2023 年度)
目 录 页 次
一、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1-2
二、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募集 1-8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31 号五层 519A [100071]
电话:86 (10) 6827 8880 传真:86 (10) 6823 8100
募 集 资 金 存 放 与 使 用 情 况 鉴 证 报 告
北京大华核字[2024] 00000052 号
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审核了后附的苏州天禄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禄科技)《2023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
一、董事会的责任
天禄科技董事会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并保证其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天禄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 3101 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该准则要求我们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天禄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北京大华核字[2024]00000052 号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鉴证报告
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
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
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 天禄科技募集资金专项报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
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相关格式指引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天禄科技 2023 年度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报告仅供天禄科技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报告作为天禄科技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
他文件一起报送并对外披露。
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项目合伙人) 贺爱雅
中国·北京 中国注册会计师:
陈丽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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