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0-10-26
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
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华兴所(2020)函字 GD—073 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贵所于2020年8月3日出具的《关于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审核函〔2020〕010257)的要求,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称“申报会计师”或“我们”)作为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或“绿岛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申报会计师,就有关涉及会计师说明或发表意见的问题,将核查情况和核查意见进行如下说明。
1.关于经销模式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发行人内销收入中经销模式占比分别为 98.87%、
99.51%、99.20%,外销收入中经销模式占比分别为 7.81%、12.49%、16.51%。发行人通过“抵扣额度”核算对经销商促销返利、运费折扣、维修补贴等。
申报文件显示,发行人报告期每年第一大客户暨经销商广州建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为发行人前员工控制的公司,每年第一大客户暨经销商广州杰泰贸易有限公司股东原是发行人客户的员工;发行人经销商名称中含有“绿岛风”商号的共有如下 5 家:合肥绿岛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南京绿岛风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绿岛风通风设备有限公司、郑州绿岛风商贸有限公司、西安绿岛风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请发行人补充披露以下事项:
(1)结合产品与业务性质、行业惯例、经销商作用、同行业可比公司销售模式等,补充披露采用经销模式的商业合理性;发行人与经销商之间的合作模式(买断式交易、撮合式交易等),买断式销售是否附有退换货条款;不同合作模式下,经销商数量以及占比情况,以及经销商如何获得经济利益;经销商与终端客户之间的销售方式、是否实现最终销售;
(2)补充披露经销商的各类销售渠道,报告期内各销售渠道销售收入金额及占比,经销商期末库存与其销售规模是否相符,是否存在经销商渠道压货情形,各渠道是否实现最终销售及判断依据;
(3)发行人对经销商进销存系统或进货、销售数据的获取权限,对经销商最终销售情况及库存水平的管理措施,如何了解经销商库存数量与订单匹配性;
(4)对经销商的配送方式、运费的分担方式,对经销商销售管理控制情况,包括库存量、终端零售价、折扣比例、经销品牌排他性控制等;
(5)合同中与主要客户约定的关于换货、退货和索赔的相关条款的具体内容,报告期内退货、换货、索赔的具体情况,包括涉及的客户、产品、金额、单价、数量、原因、发出及退换时间等,具体会计处理方式,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
(6)报告期内“抵扣额度”账户余额的变动情况,发行人按扣除“抵扣额
度”的净额确认销售收入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发行人给予经销商的折扣安排及经销商给予其客户的折扣安排,是否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是否涉及商业贿赂或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7)按照工程代理类和非工程代理类,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经销商销售产品的细分类别、销售金额及占比;
(8)按照新风系列产品和风幕机,分别补充披露报告期各期向前五名经销商销售产品的细分类别、销售金额及占比;
(9)发行人选择经销商的原则,经销商的层级设置情况;是否为独家经销,是否存在不同层级经销商互相转售的情形;是否存在对经销商经销地域范围的限制;是否存在其他特别限制;分析并披露终端客户与经销商地域的匹配性;请发行人按适当的标准对经销商进行分层,补充披露不同层级的经销商数量、销售金额及占比、销售覆盖范围等;
(10)发行人对经销商是否存在年度业绩考核指标,是否存在与业绩挂钩的奖励约定,业绩指标是否符合实际情况;
(11)报告期内与发行人在职、离职员工(含董监高)、股东存在关联关系的全部经销商的情况,包括成立时间、注册资本、实际从事的业务、实际控制人、报告期内销售发行人产品收入金额和占比、是否实现了最终销售等,以及报告期内上述经销商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员工,与发行人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董监高、员工之间是否存在资金、业务往来、关联关系或其他利益安排;
(12)报告期内是否存在其他发行人的经销商使用发行人商号的情形,相关原因、是否存在利益安排,分析、披露使用发行人商号的经销商如涉及与消费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纠纷或其他类型纠纷,发行人是否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以及发行人的应对措施及有效性;报告期内发行人经销商是否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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