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9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根据《公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截至 2023 年 12月 31 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并出具《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公司监事会认真审阅了公司《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现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公司现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并持续完善相关制度和流程,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能够适应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的实际需要,并能得到有效执行,保证了公司各项业务活动的有序、高效开展,维护了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广东绿岛风空气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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