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润丰股份资讯
2024-12-31 12:4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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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2-31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坏账核销管理制度

(2024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收债权资产
的管理,进一步完善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有效防范化解资产损失风险,防止坏账核销中的差错和舞弊,减少公司坏账损失。使公司的财务报告能更全面、准确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其他参股公司可参照
执行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是指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资产减值
准备是上述应收款项计提的坏账准备。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坏账损失是指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
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公司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包括已计提和未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发生的损失。

第五条 公司进行坏账损失的处置,应当在对坏账损失组织认真清理调查的基础上,
取得充分、合法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外部证据,涉及境外客户由保险公司进行赔偿的赔付通知书及赔偿执行完毕的证明,特定事项的内部证据等。坏账损失依据下列证据进行确认:

(一)债务人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取得法院破产清算的清偿文件及执行完毕证明。
(二)债务人被注销或被有关机构责令关闭的,应当取得当地工商部门注销、吊销公告、有关机构的行政决定等文件,以及债务单位清算报告及清算完毕证明。


(三)债务人失踪、死亡(或被宣告失踪、死亡)的,应当取得有关方面出具的债 务人已失踪、死亡的证明及其遗产(或代管财产)已经清偿完毕或确实无财产可以清偿, 以及没有承债人代为清偿、或承债人确实无资产可以清偿的证明。

(四)涉及诉讼的,应当取得司法机关的判决或裁定及执行完毕的证据;无法执行 或被法院终止执行的,应当取得法院终止执行裁定等法律文件。

(五)涉及仲裁的,应当取得相应仲裁机构出具的仲裁裁决书,以及仲裁裁决执行 完毕的相关证明。

(六)与债务人进行债务重组的,应当取得债务重组协议或债权债务抵消转移证明。
(七)对于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需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应收账款的拖欠时间在三年以上。

2、须提供双方的财务对账证明,如确实无法提供对账证明,应至少提供该账户从形 成坏账开始前三年的销售回款情况。

3、债务人虽未破产,但已处于歇业或停业状态,确实无法偿还欠款,且无其他责任 主体承担义务的。

4、须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详细写明清欠经过及确实无法追偿的原因。

(八)对无正式法律文件需核销的坏账的补充要求:

1、债务人承认欠款但无力偿还,应在考虑以物抵债等方法均无效后再申报。

2、债务人存在,且欠款金额较大,能够起诉而未起诉的应说明原因。

3、债务人已不存在,应继续向其可能的债务承接主体(如出资方、出包方、合作经 营方等)进行追偿,并应说明债务承接主体不能偿债的理由或出具证明材料。

4、债务人已不存在,应在《坏账核销申请表》中说明以下内容:是否派人去债务人 所在地调查;债务人办公经营场所是否还有该单位,如没有,现住所做何用途,现住所 所在单位与债务人是否存在关系;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公安部门查询、询问债务 人搬迁地址等情况说明。

(九)其他足以证明应收款项确实发生损失的合法、有效证据。


(十)公司在核销坏账后,应建立辅助账,保留追索权,如发现债务人经营改善或 有重组事项,应继续追偿。

第二章 坏账核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发生坏账损失事项,由公司财务部同相关管理部门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
式提请总裁进行审议。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1、公司相关决策机构的审批意见;

2、损失金额和相应的书面证据;

3、形成的过程及原因;

4、追踪催讨采取的措施;

5、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

第七条 公司子公司处置坏账损失,应书面上报总部,由总部财务部会同公司相关管
理部门审核后以书面报告形式报财务负责人,财务负责人根据公司审批权限提请总裁或 公司董事会进行审议、批准;

第八条 公司坏账核销应至少每半年办理一次。

第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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