润丰股份: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润丰股份资讯
2024-11-12 20:3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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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Wuhan Chengdu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Nanjing Haikou Tokyo Hong Kong London New York Los Angeles San Francisco Almaty

目录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3
二、本次授予的授予日......4
三、本次授予的授予条件......5
四、结论意见......6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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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丰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于 2024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中国证监会令第 148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之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公司本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审阅了《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
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公司相关董事会会议文件、监事会会议文件、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文件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通过查询政府部门公开信息对相关的事实和资料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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