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6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5531号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 上海
关于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上会师报字(2024)第5531号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执行了鉴证工作。
一、管理层对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责任
贵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的规定编制《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这种责任包括设计、实施和维护与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保证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以及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而导致的重大错报;为募集资金专项报告的鉴证工作提供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其他必要的证据等。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实施鉴证工作的基础上对《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实施鉴证工作,以对《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询问、检查、重新计算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
的基础。
三、鉴证结论
我们认为,贵公司编制的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已经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22〕15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年12月修订)》(深证上〔2023〕1146号)等有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
面如实反映了贵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止的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四、对报告使用者和使用目的的限定
本鉴证报告仅供贵公司2023年度报告披露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我们同意将本鉴证报告作为贵公司2023年度报告的必备文件,随其他文件一起报送
并对外披露。
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 上海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3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1、实际募集资金金额、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21年6月23日下发的《关于同意山东潍坊润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 2113号)同意注册,润丰股份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A股)69,050,000股,每股发行价格为22.04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152,186.2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142,880.93万元。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上述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于2021年7月23日出具了大信验字[2021]第3-00030号《验资报告》。公司及相关子公司已按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储存管理,并与保荐机构、开户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监管协议。
2、2023年度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及结余情况
2023年度,公司募投项目实际使用募集资金36,175.39万元,截至2023年12月31日,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余额为30,000.00万元。
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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