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机械: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
东亚机械资讯
2024-06-25 17:07:04
  • 点赞
  • 评论
  •   ♥  收藏
  • A
    分享到:

公告日期:2024-06-25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价格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

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的法律意见书
致: 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敬启者: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亚机械”或“公司”)委托, 指派本所翁晓健律师、张洁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作为公司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就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授予价格调整(以下简称“本次调整”)、作废部分已授予尚未归属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作废”)及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归属条件成就(以下简称“本次归属”)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4 年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东亚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2136044/JW/kw/cm/D5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前已得到公司如下保证: (1)其已向本所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原始书面材料或副本材料或口头陈述, 且全部文件、资料或口头陈述均真实、完整、准确; (2)其已向本所提供或披露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全部有关事实, 且全部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3)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中的签字与印章真实无误, 公司有关人员在本所律师调查、验证过程中所作的陈述真实有效, 所提供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与原件相符; (4)其向本所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 本所假设公司:

1.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
交给本所的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2. 所有提交予本所的文件中所述的全部事实均真实、准确、完整;

3. 各项提交予本所之文件的签署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并且其签署行为已获
得恰当、有效的授权;

4. 所有提交给本所的复印件同原件一致, 并且这些文件的原件均真实、准确、完整。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公布且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 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及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
2136044/JW/kw/cm/D5 2

题发表法律意见, 并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发表评论。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提及有关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报告内容时, 仅为对有关报告的引述, 并不表明本所律师对该等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做出任何判断或保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东亚机械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之目的使用, 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其他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事项的组成部分或公开披露, 并对本法律意见书内容依法承担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调整、本次作废及本次归属的批准与授权

(一) 经本所律师核查, 东亚机械于 2023 年 4 月 21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
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 年限制……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61278686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4000300059/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