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7-16
证券代码:301027 证券简称:华蓝集团 公告编号:2024-031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
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暨
公司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华蓝集团股份公司(以下简称“华蓝集团”或“公司”)实际控制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
人,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一
致同意在持有华蓝集团股份期间,对华蓝集团重要事项的决策采取一致行动。该协议约定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限为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三
十六个月)。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到期,公司于近日收到雷
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出具的《关于原协议到期及部分股东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的通知函》,原协议到期后,覃洪兵因个人原因,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签订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继续通过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保持对公司的共同控制。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签订后,公司实际控制人由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1 人变更为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 10 人。现公司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原协议的签署及履行情况
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覃洪兵、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
杰、李嘉 11 人,于 2020 年 3 月 27 日签订原协议,一致同意在持有华蓝集团股
份期间,对华蓝集团重要事项的决策采取一致行动。各方履行一致行动义务的期
限自《一致行动人协议》签署时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年(三十六个月)。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上述一致行动人充分遵守《一致行动人协议》的相关约定,未发生违约情形。
二、原协议到期情况
鉴于原协议有效期将于 2024 年 7 月 14 日到期,原一致行动人经友好协商,
覃洪兵因个人原因在原协议到期后不再续签《一致行动人协议》,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签订新的《一致行动人协议》,覃洪兵与雷翔等 10 人不再构成一致行动人。
经公司核查,在原协议到期后,覃洪兵不存在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应继续认定为雷翔等 10 人的一致行动人的情形。
三、本次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
雷翔、赵成、吴广意、钟毅、何新、费卫东、单梅、莫海量、邓勇杰、李嘉等人(以下简称“各方”)签订的《一致行动人协议》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在处理需要由华蓝集团股东会作出决议的事项或行使其他股东权利时,各方均应采取一致行动。
2.各方一致同意并确认,各方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行使华蓝集团股东权利(包括委托或接受委托行使股东权利时),特别是召集权、提案权、表决权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以保证顺利做出一致行动的决定;必要时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促使各方达成采取一致行动的决定,各方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应根据一致行动人会议决议的结果在华蓝集团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或相应行使其在华蓝集团的股东权利。除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各方保证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在参加华蓝集团股东会行使表决权时按照各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3.各方中担任华蓝集团董事的,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在董事会相关决策过程中(包括委托或接受委托行使董事权利时)应采取一致行动,行使董事权利。除审议涉及关联交易事项需要回避的情形外,在董事会召开会议进行表决时,各方应保证按照各方事先达成的一致意见行使表决权。
4.各方中的任何一方拟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向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时,应事先与其他各方充分进行沟通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后,以各方名义共同向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提出议案。
5.各方应就华蓝集团相关事项在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召开或需要行使其他股东/董事权利前充分沟通协商,就各方行使何种表决权达成一致意见,并按照该一致意见在华蓝集团股东会、董事会上对该等事项行使表决权或其他股东/董事权利。如果本协议各方进行反复沟通协商后,不能形成一致行动意见,各方应立即召开一致行动人会议,按照各方在华蓝集团的持股比例以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决议。在一致行动人会议上,各方应明确作出“同意”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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