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通科技: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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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3 19:0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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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5-23


证券代码:301026 证券简称:浩通科技 公告编号:2024-033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徐州浩通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4年5月17日召开的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预案情况

1、公司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以截至2024年4月25日剔除回购证券专用账户的股份100股后的股本总额113,333,234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利润3.00元(含税),本次利润分配占2023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为32.49%。本次不送红股、不做公积金转增股本。在本分配预案披露后至实施前,公司总股本由于股份回购等原因而发生变化的,分配方案则按“分派比例不变,调整分派总额”的原则实施。

2、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但回购股份发生变化:公司证券回购专用账户持股数从利润分配预案时的100 股增至本次实施前的981,700股。

3、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的实施原则一致。以剔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981,700股后的112,351,634股为基数,每10股分配利润3.00元(含税),分派比例不变,共计分配利润33,705,490.20元。

4、本次实施分派方案距离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3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剔除已回购股份981,700股后的112,351,634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3.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
后,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2.7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
(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6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3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与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5月28日,除权除息日为:2024年5月29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4年5月28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4年5月29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份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首发前限售股。

3、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序号 股东账号 股东名称

1 03*****268 江山

2 08*****245 徐州博通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3 03*****210 夏军

4 03*****352 夏硕

5 03*****353 王锐利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4 年 5月 21日至登记日:2024 年 5月 28
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相关参数调整

1、因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利润分配等权利,本次分配方案未以总股本为基数实施。本次实际派发现金分红总额=(总股本-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每10股分红比例/10=(113,333,334-981,700)*3.00/10=33,705,490.20元。按公司总股本(含公司回购专户已回购股份)折算的每10股现金分红=现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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