漱玉平民: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漱玉平民资讯
2024-07-11 18:3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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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1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地址: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泰北路 567 号银丰科技公园 2 号楼

邮编:250102 网址:www.dehenglaw.com 电话:(86)531-8166 3606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11G20230145-08 号
致: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受公司委托,指派段振波律师、赵程程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章程》;

(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

(三)公司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的《漱玉平民
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召开股东大会公告”);

(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参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五)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表决情况凭证资料;


(六)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会议文件。

本所律师得到如下保证:即公司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所必需的材料,所提供的原始材料、副本、复印件等材料、口头证言均符合真实、准确、完整的要求,有关副本、复印件等材料与原始材料一致。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这些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及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2024年6月24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6 月 25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
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召开股东大会公告。召开股东大会公告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内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等事项。

2024 年 7 月 11 日下午 14 点 30 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济南市历城区
山大北路 56 号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举行。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7月11日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1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召开股东大会公告所披露的一致。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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