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7
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加强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漱玉平民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
事会负责,提案需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决定。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
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的工作联络及会议组织。协调
安排公司审计部办理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事务、完成审计委员会决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审计委员会的建议。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本制度的规定的,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或
可向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二章 审计委员会的组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委员组成,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
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
士,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十条 委员会委员的提名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一)由董事长提名;
(二)由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名;
(三)由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十一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熟悉有关法律法规,为维护公司和
股东的权益积极开展工作;
(二)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
(三)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四)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六)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相关专业知识
或工作背景;
(七)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
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
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举一名委员
代履行职务,若不能形成推举的意见,则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
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代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十四条 委员会主任委员应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2、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3、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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