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05
深 圳 证 券 交 易 所
关于对刘柯彤的监管函
创业板监管函〔2024〕第 174 号
刘柯彤:
你作为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你的母亲魏利剑于 2024 年 6 月 6
日买入公司股票 50,000 股,买入金额 785,000 元,于 11 月
29 日卖出公司股票 20,000 股,卖出金额 383,822 元。上述
买入和卖出行为间隔不足六个月,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
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督促近亲属合规交易公 司股票,违反了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
第 1.4 条、第 2.3.1 条和本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 12 月修订)》第 3.3.39 条的规定。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 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我部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必须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诚实守信,合规交易上市公司股票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
2024 年 1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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