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1
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总裁领导下的经营管理层的议事、决策程序,规范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的行为,确保企业高效、有序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以及《江西志特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对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总裁的聘任和解聘
第三条 公司设总裁一名,经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副总裁若干名,经总裁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裁的工作应贯彻诚信、勤勉、守法、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总裁、副总裁、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属于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六条 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经董事会批准并履行相关手续后方可离职。
第七条 存在《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和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章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分工
第九条 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
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裁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条 总裁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裁指定一名副总裁代行职务。若代职时间较长(5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一条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职责:
(一)副总裁:协助总裁工作;按照总裁决定的分工,主管相应的部门或工作;
(二)财务负责人:组织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等方面的工作;
(三)董事会秘书:其工作职责由《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义务及勤勉义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四章 总裁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裁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经董事会授权具有如下事项审批权限:
(一)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对外投资、资产处置事项;
(二)签发日常行政、业务和财务文件;
(三)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处理对外事宜;
(四)《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授权总裁决定下列交易事项(不包括对外担保、提供财务资助):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比例低于 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低于 10%,或绝对金额在 100 万元以下。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前款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租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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