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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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4H2057 号
致: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可转债”或“可转债”)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 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所律师现就发行人申请提前赎回本次可 转债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事项: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 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发行人已向本所律师作出承诺,保证已全面地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 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或者书面证明,并 且,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为真 实。
3、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发行人本次赎回有关的法律问题,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
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发表意见。对发行人的验资、审计、投资决策等专业事项,本法律意见书除严格援引有关资料外,不作评述。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赎回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或由任何其他人予以引用和依赖。
5、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赎回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报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正文
一、本次可转债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1.1 发行人的批准与授权
2022 年 4 月 7 日,发行人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
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可转债发行相关的议案。发行人独立董事亦就前述相关议案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
2022 年 4 月 28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上述与本次
可转债发行相关的议案,并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具体事宜。
根据上述股东大会授权,发行人于 2022 年 10 月 11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的议案》《关于开设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的议案》。
1.2 深交所审核通过和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2022 年 8 月 3 日,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委员会 2022 年第 48 次审议会议审议通过
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
2022 年 8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关于同意浙江金沃精工股份有限公司向不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07 号),同意发行人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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