恒辉安防: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恒辉安防资讯
2024-07-15 18: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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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16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五日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

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公司于2024年7月15日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的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进行见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公司保证已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材料。公司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和该等议案中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检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所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2024年6月28日公司于巨潮资讯网公告的《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临时股东大会通知》”),公司董事会已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作出决议,并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形式通知各股东。

《临时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审议议案、出席会议对象、股权登记日等内容,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24年7月15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江苏省如东县经济开发区金沙江路128号江苏恒辉安防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此外,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7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经本所律师核查股权登记日为2024年7月9日的公司证券持有人名册、公司提供的出席现场会议股东以及股东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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