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4
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股东回报机制,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文件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综合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公司拟定了《三友联众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 (2024 年-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本规划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制定考虑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着眼于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所处发展阶段,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重大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等情况,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分红回报机制,以保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树立良好的公司形象,建立投资者对公司发展前景的信心。
二、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本规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公司以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为原则,结合公司的盈利情况和业务未来发展战略的实际需要,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和多样化的回报机制。
三、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定一次《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公司结合具体经营状况,充分考虑公司的盈利状况、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意见后对公司正在实施的股利分
配政策作出适当、必要的修改,确定该时段的分红回报计划。公司应保证调整后的分红回报计划不得违反以下原则: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且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关于制定或调整利润分配规划和计划的议案需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和监事会审核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股东大会审议制定或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时,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表决通过,并且相关股东大会会议应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中小股东参与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或修改提供便利。
(二)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由公司董事会提出预案,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将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下,公司应当优先采取现金分红的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利润分配的具体实施
1、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公司可实施现金分红: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现金流可以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
股票股利分配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且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投资者回报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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